2023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7号令,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同时废止。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目录(2024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共有条目1005条,其中鼓励类352条、限制类231条、淘汰类422条。其中: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关键技术创新,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有利于产业跨区域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有利于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和服务业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技术、装备和产品。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强调,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
与建筑防水相关的鼓励、限制、淘汰的产品、技术、工艺、装备等详细如下:
一、鼓励类
适用于装配式建筑、折叠式建筑、海绵城市、地下管廊、生态修复的部品化建材产品及生产设备;
光伏建筑一体化部品部件;
长寿命防水防腐阻燃复合材料;
高性能、高耐久、高可靠性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水性或高固含量防水涂料等新型建筑防水材料;
海洋工程用混凝土、轻质高强混凝土、超高性能混凝土(UHPC)、混凝土自修复材料的开发和应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强调,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限制类
用于地下密闭空间、通风不畅空间、易燃材料附近的防水工程中的沥青类防水卷材热熔工艺(明火施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强调,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三、淘汰类
500 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 万卷/年(不含)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 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 型)。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强调,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