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筑杂志社,作者单位: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
近日,从2015年汤森路透中国税务与贸易主题峰会上获悉,建筑业营改增方案有望在明年一季度发布,明年三季度生效,改征增值税后的税率或为11%。
11%的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不但不能减轻企业负担,还要大幅度增加企业税负。利空来袭,建筑企业如何应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汪士和是这么说的: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我们预计,“营改增”将对建筑企业造成不小的影响。此前,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先后请十多家会员企业进行了预测和粗略估算,大家一致认为,如果按照11%的税率进行征收,建筑企业的税赋不但不会减轻,反而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引起一些大型企业的管理者的高度重视,不仅开展积极调研和自行测算,还召集高管们组织研讨和考虑如何积极应对。然而,也有相当多的企业还处于麻木不仁、漠不关心的状态,有的企业错误地以为增值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是价内税,属“代扣代缴”,增加了也没关系,反正可以向建设单位索要。这部分人基本上都是“税盲”,因此“无知无畏”。
实际上,现行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说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可以断言,那些毫无思想准备的企业将在“营改增”中碰得头破血流,甚至关门破产。 为引起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关注,并呼吁基层建筑业管理部门给予足够重视,本文提出要做好“四大准备”。 据说,早在2004年财税部门就有“营改增”的设想,当时的建设部计财司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向财税部门提出“建筑业是微利行业”、“建筑企业进项税扣除有困难”等许多实际问题。财税部门采纳了意见,推迟了改革,建筑业企业仍然维持原有征税办法。 现在,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建筑业“营改增”虽然试点工作暂时推迟,但也是迟早的事。110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原先寄希望于在税率确定上“讨价还价”以减轻建筑业负税的幻想破灭。110号文件还明确,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一起,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用销项税减进项税来确定缴税额。文件中这两项规定意味着,行业微利现状在持续,建筑企业获取增值税发票困难无法按理论扣除等问题将继续存在的实际情况下,建筑业却要面对刚性税制改革新政了。所以,建筑企业必须要从思想上和心理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 首先,要认识到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是国家宏观层面上的大事,作为企业必须积极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的税制改革是进一步完善税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避免重复征税,初衷是要减轻企业税负。从企业角度来讲,要积极行动,配合整个行业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实”。要抓住“营改增”在建筑业推迟试点的契机,“亡羊补牢”的工作显得特别重要。努力把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避免进一步加重企业税负,使税负政策环境更趋恶化,保证全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建筑企业管理者要从心理上做好准备。按照“营改增”对建筑业确定的征收税率和计税方法,在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管理依然粗放的情况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只有改革和完善内部体制机制,进而提高企业内控水平,才能应对这一严峻形势。企业必须及早准备,把“营改增”看做是倒逼自己加强自身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机遇。 既然文件下发了,税率也确定了,按道理企业只有执行的份,但建筑业的实际情况不容忽视、也不应忽视,我们行业有责任在试点之前再研究、再反映、再争取。 住建部2012年4月5日又以建办计函[2012]205号文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2011年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摸底,对将要进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测算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实施此项税收对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企业的影响,提出应对政策建议”。这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营业税改增值税”重大部署的有为之举,以便更好地引导企业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更好地了解企业税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在得知“营改增”并且税率可能在6%~11%之间的消息之后,知道这项政策调整非同小可,电话邀请十多家企业进行估算,目的是初步了解税率定在多少才与现行3%营业税负担相当。反馈意见认为,增值税税率定在8%与现行营业税3%差不多,定在8%以下可适当减轻负担,11%肯定会加重企业负担。有一房建总承包特级企业的总会计师,按常规土建项目的百元产值比例做了测算,分析结果见表1。 综合上述分析得出:100元的产值,按增值税11%计算,应交销项税为9.91元,可抵扣进项税5.93元,应缴税3.98元。而现行营业税税率为3%,百元产值应缴税3元。“营改增”后百元产值多缴税额为:3.98元-3元=0.98元。每百元产值多缴税0.98元,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了32.7%。 当然,一家企业的初步测算可能会以偏概全,所以才需要对全国范围内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面”上的调研和测算,抓住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推后的有利时机,为有关部门提出符合建筑业实际情况的相关政策建议。 最近,笔者实地调查了几家已根据实际发生数认真测算的企业,结论是“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税负要比前文所提的估算情况严重得多。详见表2。 由此看来,财政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认为“营改增”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是“五个有利于”,其中之一“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是很鼓舞人心的。但对建筑业而言,“营改增”不仅不能减负,却要大幅度增加企业税负,由此将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这就需要慎重行事了。 加强企业管理,这在建筑行业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都将暴露出来。因此,在“营改增”这一关键时刻提出加强企业管理,尤为重要。 有些企业对于分公司的管理一直是“一脚踢”承包管理,满足于“交点”(利润)的经营模式,使分公司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资料,谈何容易! 有些企业很多项目经理是挂靠的,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的风险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其反应无非是两个: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将如何应对? 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也无所谓,得过且过。现在情况不同了,如果再发生这样的事情,无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纳税买单。企业是不是应该考虑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公司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还能不能随便使用?为了应对税制改革,很多企业必须做许多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内部经营结构和核算单位的调整,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的细化,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以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等。 为了适应此次税制的重大改革,让企业管理跟得上形势,首先要搞清楚,“营改增”为什么会让施工企业纳税发生如此大的变化。 据调查,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10个方面: 当然,以上列举的10个方面,有些是国家政策本身规定必须征税的项目,作为征税基数不可以抵扣,之所以反映出来是因为这些指标内含也发生了变化。增值税,顾名思义是对增加值所征的税。增加值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建筑业增加值是按收入法计算,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利息净支出和其他支出、大修理基金以及营业盈余六个部分之和。其中,变动大、影响大的是劳动者报酬部分。根据规定,凡在本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都作为劳动者报酬统计。这样计算下来,建筑业人工费占总产值的比重从过去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时的17%,一路上升到20%~30%,越是大型的、管理规范的企业,人工费用占比就越高。 通常测算,建筑业增加值占建筑业总产值比重是按20%左右。根据国家统计年鉴公布2005~2010年建筑业增加值、建筑业总产值数据计算,其比重分别为:19.97%、19.53%、19.48%、20.13%、20.33%和19.77%。这是理论上的,现在确定建筑业增值税率11%,如果是依据多年增加值的理论数据,或者据此测算销项税减进项税来比较实行“营改增”政策前后企业税负的增减,那必然带来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 首先,随着人工费上涨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劳动者报酬在工程成本中占比一路上涨,仅这一块,已远远突破20%这个理论测算线,加上规定必须填报的另外五部分内容,实际增加值占总产值比重一般都在30%以上,按11%征税,明显偏高。 其次,由于总分包体系的存在和市场客观存在的大量挂靠现象,造成建筑业产值重复上报,总产值数字的水分不可小视。所以,确定增值税税率要理论与实测相结合才能更贴近实际。 目前,建筑业的“营改增”试点工作推后,一旦进入试点阶段,可能还会发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企业要针对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想办法,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